契约文书是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关系行为的记录,包含着丰富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民俗等信息。广西自古以来便是多民族聚居之地,契约文书作为各民族经济来往互动的重要见证,不仅记录了土地买卖租赁、商业借贷等经济活动,还反映出各民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密切联系,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经济上的生动体现。
广西现存清代契约文书种类丰富,涵盖范围广,以“白契”(民契)为主,既有田地、山场、房屋等买卖租赁契约,又有分关文书、收据、凭证等多种类别。书写格式较为规范,通常包括立契时间、双方当事人、土地来源、交易原因、价格条款、中人等要素。这些契约文书不仅记录了土地、房屋、财产等交易的具体过程,还深刻反映了广西各民族经济关系。
土地买卖中的资源共享
广西自然环境多样,各民族因地制宜,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生产。在清代契约文书中,频频出现的土地买卖、土地租赁等条款,正是各民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直接体现。
《光绪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中间江土天送卖断田契》记录:“立约卖断田人中间江土天送,今因家下缺少使用,无从出息,愿将自己分占祖田三丘,坐落土名老冲门,僮税一亩八分,免开四至,总问房族大小,不愿领承。请中问到上门口村陆盛凤,应言承买,言定时值价银二百二十五毛。即日银约两交清,手接回使用有靠。其田卖后,任从买主起土耕种,□□纳粮,□□卖主不敢异言翻悔。后虽有钱,永不回赎。今恐无凭,立卖断田约为据。”
光绪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中间江土天送卖断田契。罗彩娟供图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四日罗化茂卖田契》记录:“立写卖田契人罗化茂,今因无钱使用,自将手置之田,载瑶民粮一合,一处土名屋山尾屋地田一丘,将来出卖,亲手上门问枧开美,出钱承买,当中三面言定,时价钱十五毫文正,交足入手,任用买主立氏收执为字下田耕管□字。”
以上两则契约均出自桂林市。文中所说“僮税”“瑶民粮”,是特有的田税种类,其征收标准、用途、管理方式或异于普通民田的赋税制度。通过签订契约,各民族能够相互买卖租赁土地,从而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经济资源共享。这种共生关系不仅有助于满足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还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借贷关系中的经济互助
广西现存清代契约文书中,有许多借贷契约体现了当地经济活动的频繁多样。
《道光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抵借契》记录:“向至□□名下,借过铜钱壹仟肆陌(佰)文整。其钱言定长年行利加叁算,不得短少其钱。将家养黄牛□一头为抵,如有本利不明,任从发钱人牵牛归家发卖作算,不得异言阻当(挡)。今恐无凭,立抵一纸为据。”
此借贷契约出自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为铜钱壹仟肆佰文整,反映出当时人们面临突发事件、生产投资等经济压力时,借贷契约成为实现经济互助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借款方通过借贷解决生产经营或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贷款方获得利息收益,这样的经济行为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利用。可见,借贷双方作为共生单元,在经济互利共生的模式下,实现了互助扶持。
分关合同中的利益相连
分关合同,又称分关书、分书,是过去民间分家立户时常用的一种家庭财产分配处理的契约。在清代,广西各民族的家族作为共生关系中的不同个体,通过分关合同,实现经济利益紧密相连。
《道光五年十月十一日萧禹汉分关合同》记录:“立分关合约人萧禹汉,今赖祖德所生伍子,因命丕□。今有二子俱已完成,至今年迈难以支持。于先年家伙什物照依二分均分,奈房屋田产微末,屋宇不便暂为住就,尚未分定,至今以久。父子商议,眼同亲族在场,微业屋宇山岭地土二分,交答均分,拈[阄]为准,各管各业。……屋业后开,日后弟兄不得争论,子老轮膳,听教顺亲。其后各宜勤俭,富从升合,立志创业,兄弟和好相帮相助,有事商量,毋得争长论短,不可见利忘情。今父书立分关二纸,各收一纸存照。”
此分关合同出自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详细列出了分配给萧禹汉兄弟的具体财产和土地,防止因产权不清而产生经济纠纷,从而有效保护各继承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强调分配过程已经通过兄弟间商议并达成了共识,明确规定了几位兄弟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是亲情和孝道的体现。
从历史研究的视角出发,清代契约文书为了解历史上广西以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提供了详实的依据。深入研究这些土地买卖、分关合同、收据等不同类型的契约,有助于系统认识广西历史上相关经济制度。从民族研究的视角出发,清代契约文书反映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往来互动和互利共赢。各民族资源共享、经济互助、利益相连的共生关系,不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还为我们今天推动各民族经济交往实践提供了历史镜鉴。
总之,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的清代契约文书,作为各民族经济交往的历史物证,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学术价值和时代价值。要充分认识这些文书的重要性,加强保护,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研究,助力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编辑:王琪)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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