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是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要探索,对于补齐农村土地制度短板,完善乡村振兴“四梁八柱”的政策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解决宅基地闲置浪费,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大量农村人口持续向城镇转移。40多年来,在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减少约2.39亿的情况下,宅基地面积却累计增加超过3000万亩,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原有的宅基地制度有待改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政策,宅基地由集体成员无偿取得,一户一宅,但不允许转让和买卖,甚至所在集体也不具备有偿收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村新增户需要新增宅基地,另一方面已经进城农民的闲置宅基地又不能通过市场途径流转和重新配置,容易导致宅基地总量增加与闲置浪费并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保障农户资格的前提下,引入了市场机制,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遏制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
有助于吸引乡村建设资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相对突出。由于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均不允许向外开放,农村缺乏吸引城市资金下乡的载体,乡村建设资金池有出无进,资金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局面无法形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是致力于构建一套开放、共享、公平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制度,释放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资源的价值,并吸引外部资本投入农村,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同时,宅基地交易双方参照城镇房屋和土地流转交易的税费征收办法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可用于充实农村集体建设资金,也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找到了实现形式。
有助于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于农民而言,住房是其重要的财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政策,宅基地自发入市虽然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的同时,确实也解决了部分进城人口的居住问题,但是还存在不少制度障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是通过放活宅基地和农宅使用权交易,为农民打开了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大门。尤其是对于已经在城市就业,急需定居资金的农业转移人口来说,财产性收入的获得为他们提供了实现市民化的物质基础。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上,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审慎与创新并重,不断将宅基地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编辑:闫若之)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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