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以下简称“非遗名录制度”)建设已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形成了涵盖十大非遗类别、覆盖全国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其他缔约国相比,我国在非遗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为“非遗清单”)的机制化方面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但在发挥非遗名录的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是提高非遗名录制度社会效益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在非遗清单编制中的参与。对非遗的确认和确定,是非遗清单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实施《公约》的《操作指南》第90段强调,缔约国应吸纳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实施,特别是在确认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方面,与共同参与实施《公约》的其他行为各方进行合作与协调。
在一些国家,参与非遗清单编制的组织包括居民社会组织、文化团体和乡村发展团体等,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参与非遗清单编制:一是编制专门类别的非遗清单,有的非政府组织经常在偏远的省区,对专门类别的非遗,例如传统手工艺和传统表演艺术等,进行确认和建档;二是接受清单编制方法的培训,有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在非遗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参加了编制方法方面的培训,有些人被招募到研究助理或研究协调员岗位,与社区成员直接沟通,并归纳整理临时性数据;三是提供清单编制方法方面的咨询或培训服务,一些非政府组织自身在非遗保护领域有较好的资质,因此向政府组织和社区提供清单编制或建档方面的学术咨询或培训服务,教授社区成员确认非遗和填写清单登记表的方法;四是在政府和当地社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当地社区提供田野调查的人力资源,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和私营企业等单位之间经常开展合作,地方政府、社区组织和非遗传承人有时还会就非遗清单编制签署三方合作协议。
在我国,社会组织在主动参与非遗项目的普查、申报和评审方面还有较大空间。我国拥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社会组织,如中国民俗学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等,这些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不少会员已经在非遗的普查、申报和评审中发挥了专业作用。当前,需要进一步发挥学术团体和地方文化类社团组织在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在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培育扎根社区的文化类团体组织,激发社区参与热情,使其成为非遗保护的主体,积极参与非遗项目普查、评审、申报和跟踪复查等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要重点做好知识分子的组织工作,使其作为团体成员,一方面发挥好自身在地方性知识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他们与当地社区群众联系密切的组织动员优势。
根据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现状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实际,可以设计以下几种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一是由具有田野调查和数据处理能力的社会组织编制特定区域、特定类别的非遗名录,这是一种在当前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之外的机制设计,社会组织将会成为非遗名录编制的主导方;二是在现行的四级非遗名录制度下,鼓励学术型社会组织与政府文化部门合作,直接参与对非遗存续与保护状况的调查,并在其中发挥技术和学术指导的作用;三是在现行的四级非遗名录制度下,主要由宣传和弘扬地方文化的民间社团组织在非遗调查的主导方(目前主要为政府非遗保护部门)和当地社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为非遗调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负责协调田野关系等,这一类组织往往扎根于非遗传承的社区,与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有着紧密的联系。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
(编辑:闫若之)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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