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民族问题是解决得最好的。中国民族政策的优越性,体现在理念、政治参与模式、经济社会发展路径、语言文化权利保障范式、国家凝聚力与社会(民族)团结建设模式五大方面。这些优越性固然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结构和民族关系等国情因素密切相关,但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历史性的选择关联更为直接。
如果把20世纪中叶看作中国(1949年)与西方国家(1945年)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共同历史起点的话,那么经过70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不一样的结果:西方国家在基本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条件下,进入21世纪以来,面临着严峻的移民融入问题和民族(地区)分离主义问题。与此同时,其早期殖民时期遗留的土著人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国际社会,冲击着人们的已有认知。而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念、制度和机制创新,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比较中国与西方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得与失,不仅可以更好地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的宝贵经验,深刻地揭示中国民族政策的科学内涵,凸显中国道路的优越性,而且可以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独特智慧。
一、理念上的优越性
在解决民族问题的理念上,西方国家依次经历了种族主义、同化主义、自由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四种选择。值得注意的是,直到二战结束后,一些西方国家还盛行种族主义和同化主义。
二战结束后,美国一边在国际舞台上大力“弘扬”各民族(族群)一律平等的自由主义价值理念,一边在国内公开推行种族主义。事实上,直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种族隔离、种族歧视还是普遍性的,公开隔离和歧视黑人群体的法律比比皆是。20世纪60年代民权革命之后,美国才被迫实行“公民一律平等”的自由主义理念。对土著少数族群,也经历了从全面同化到支持土著人自治两大历史阶段。
二战后,法国对其差异性的移民少数群体及本土族群如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一律采取无差别的自由主义理念,即除法兰西民族以外,不承认任何其他民族甚至族群。20世纪80年代以来,迫于来自本土少数族群的政治压力,法国政府开始有条件地承认这些少数族群聚居地方的自治权利(力)。
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在二战前的近百年时间,加拿大当局对土著少数群体、法裔少数族群以及新移民群体采取种族主义、同化主义方略。二战后,伴随着第一部公民法的颁布,加拿大逐渐开启“公民一律平等”的自由主义模式。在单纯自由主义以及二元文化主义模式遭到失败和抵制的情况下,从1971年开始,加拿大在整个联邦范围内,针对三大少数族群推行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及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移民尤其是难民问题不断升级,欧美一些国家既有的民族理念发生动摇。在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及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受到福音基督民族主义甚至白人至上主义的挑战。在西欧,包括法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相继宣布“多元文化主义失败”。
总的来看,二战以来,西方国家在对待少数族群问题上总的价值理念是“自由主义的”或“公民主义的”加“多元文化主义的”。但是由于路径依赖(或者说历史的惯性)和外部刺激,西方国家的民族理念呈现出自由主义、种族主义、同化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等多种价值理念交替或重叠的局面——期间不乏反复甚至倒退。这一点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
中国共产党一贯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确立了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获得解放和发展的平等理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发展为受宪法保护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四大理念原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念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长期保持稳定;二是在强调各民族平等地位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促进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正是这种长期稳定的、行之有效的价值理念,使得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独树一帜,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取得了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无法企及的重大成就。
二、政治参与模式的优越性
在少数族群的政治参与问题上,西方国家存在着协和民主模式、聚合模式与传统的自由主义均质化模式。协和民主模式如比利时,其族群的政治参与严格遵守比例代表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整个比利时日益分裂成操荷兰语的弗莱芒人和讲法语的瓦隆人两大阵营。国家几乎沿着语族的界线一分为二,由此导致的首相辞职、内阁更替甚至无政府状态层出不穷。聚合模式国家如英国、西班牙和加拿大,这些国家虽然实现了比较充分的族群政治参与,但在实践中面临着严重的分离主义挑战。自由主义均质化模式如法国、德国和美国,这些国家没有为少数族群的政治参与设置单独的渠道,在实践中通过选区划分制度间接解决少数族群的政治参与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少数族群的政治参与问题上,西方国家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严格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待所谓“历史少数民族(historical national minority)”,一般采取“公民权利+区域自治”的方式;对于比主体民族时间更为久远的土著民族,一般采取保留地高度自治的方式;而对于新移民,则采取公民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并重策略,鼓励他们融入主流社会。
中国共产党坚持各民族无论大小一律平等,通过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实践层面,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在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国家层面的参与,少数民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两大平台,按照一定的代表比例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二是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层面,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直接参与地方事务的治理;三是在非民族自治地方,通过一定的政策设计参与所在地区事务。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是广泛的、多层面、多渠道的,更重要的是交融式的。
在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既克服了协和民主模式和聚合模式下以族划界带来的族裔边界固化乃至分离主义的弊端,也避免了自由主义均质化模式不承认少数族群集体身份和自治权带来的政治参与不足问题。中国不仅实现了少数民族在国家层面和自治区域层面的双重政治参与,而且通过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补充立法,全面、无遗漏地实现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三、经济社会发展路径的优越性
一般来说,少数族群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由竞争型,另一类是国家统筹型。西方国家多以自由竞争型为主,让少数族群成员和自治单位与多数族群成员和其他地区一道在市场和社会领域中自由竞争,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法国,不论是本土少数群体,还是来自非洲、南亚等地区的移民,法国政府都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民政策。然而,由于反歧视措施乏力、少数族群社会融入困难等原因,实践中大量新移民陷入边缘化和贫困化。2005年法国爆发了震惊中外的巴黎骚乱,事件的触燃点正是巴黎东北郊移民聚居的克利希苏布瓦镇。事件过后,法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贫困和边缘化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承诺通过强化反歧视和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来缓解少数族群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巨大鸿沟。
从自治单位的角度来看,自由竞争的取向使得自治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很大程度上处于自发或放任状态。实践中,那些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的自治单位,往往由于不满意中央政府“抽肥补瘦”的再分配政策,在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无果后,试图另立门户,走向分离主义,如英国的苏格兰和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而那些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自治单位,则试图通过扩大自治权来改变不利的经济社会发展处境或者弥补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不足,有的自治单位继而提出独立或分离主义的主张,如早期的比利时佛来芒地区,后因发展程度反超南部的瓦隆地区,再次提出分离主义。
反观中国,国家首先从宪法层面确定了帮助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义务,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手段,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中国政府“一个都不能少”的发展理念及实践,不仅使少数民族个体成员避免了类似西方国家少数族群被边缘化和贫困化的命运,而且避免了西方国家自治单位各自为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所导致的各民族间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不公,以及由此所滋生的“因富而分”或“因贫而分”的分离主义问题。
四、语言文化权利保障范式的优越性
一般说来,在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利保障上,存在着两种基本范式,一种是仅保护少数族群个体成员的公民权利,另一种是既保护少数族群个体成员的公民权利,同时也保护其群体权利。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在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权利保护的规范或立法,往往先发于国际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另一个是权利保护立法的选择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即选择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的主要动因是外部压力,或者是内部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尤其是70年代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兴起以后,西方国家在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问题上,开始调整已有的均质化公民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包容度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然而,近年来西方国家不断爆出“多元文化主义失败论”。
在语言文化权利保障问题上,西方国家与中国的主要区别在于:西方国家主要采取消极应对的策略,往往是在外部压力或国家安全动机的促使下,采取若干保护措施,而中国则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在保护的平等性上,西方国家实际上将少数族群分为三六九等,对不同类型的少数族群采取不同的保护标准,中国则遵循各民族不分大小理念,采取一律平等的保护措施;在保护的稳定性及效果上,不少西方国家已经宣布“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其保护少数族群语言文化的措施效果欠佳,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总体上处于濒危状态,中国则不仅始终如一主动地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而且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这些语言文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各民族的语言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文化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各民族的文化繁荣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五、国家凝聚力与社会(民族)团结建设模式的优越性
从本质上来说,西方国家凝聚力和社会(民族)团结建设模式或路径有两种:一种可以称之为亲公民民族主义模式,另一种是亲族裔(种族)民族主义模式。
亲公民民族主义模式以法国和美国为代表。在法国,国家凝聚力和公民团结建设倚重的基础是所谓的“无差别的法兰西公民”以防止族群或其他特殊群体对法兰西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可能造成的冲击和离心。在美国,除印第安人外,不论是非洲裔少数族群,还是新到的移民少数群体,一律适用公民化政策,“美利坚民族”成为锻造美国国家凝聚力和社会团结的重要工具。
亲族裔(种族)民族主义模式以英国、西班牙为代表。在这两个国家,国家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建设除了倚重公民主义以外,还诉诸于以地区为依托的族裔主义(国家承认以地区自治为形式的某种族群集体权利),国家通过承认少数族群的集体政治身份,换取他们对国家的忠诚或不离心。
从效果上看,法国虽然在形式上维持了单一不可分的法兰西民族,但现实中移民少数群体不时掀起的社会骚乱和科西嘉人及布列塔尼人的离心倾向,给法兰西国家凝聚力和社会团结造成严重威胁;美国的公民化政治方略,难以抑制根深蒂固的种族矛盾和冲突;英国和西班牙不断出现的地区(分离)主义,显示出其整合政策的低效乃至失败。
中国政府在国家凝聚力和社会(民族)团结建设问题上,选择了一条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路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也保障每个公民的平等权;既规定了各民族的政治参与权,也规定了他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平等权;既区分了各民族,又将他们规定为无差别的国家主人。
西方国家在国家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建设问题上往往将公民与族裔、公民权与族群身份二元对立。与此不同的是,中国政府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巧妙地调和了公民身份与民族文化身份,将公民的国家认同与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紧密结合起来。中国的这种优势,既得益于其包容力巨大的传统文化,也与对西方民族国家及公民观念的批判式鉴取密切相关。
总之,在国家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建设问题上,中国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克服了长期困扰西方国家的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二元对立,将政治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价值高度融合在一起,并在政治及行政建制中进一步夯实这种结合,从而形成能够动员56个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如地缘政治和国际分离主义的影响、渗透),在个别地区出现了“三股势力”,但总体上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团结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处于不断增强之中,中国国家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处于历史最好时期。
六、中国民族政策优越性的三大基本前提
中国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固然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结构和民族关系等国情因素密切相关,但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历史性的选择关联更为直接,它们是中国民族政策优越性的三大基本前提。
马克思主义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思想保障。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超越了各类民族主义或族裔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切地关注到弱小民族的生存和命运,第一次以真挚的政治情感,将各民族置于完全平等的兄弟关系或同志关系中。
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社会主义制度使得国家有能力平衡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而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民族问题及其他各类社会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闫若之)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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