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近日出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在贴息引导资金拨付总则、分配方式、绩效管理等方面,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有关要求,结合湖北实际进行了细化和规定。
在贴息引导资金拨付总则方面,《办法》明确,民贸民品贴息引导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坚持绩效引导,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作为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各地可统筹贴息引导资金和自有财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大支持力度。
在贴息引导资金分配方式方面,《办法》明确,资金分配方案根据民贸民品贷款、企业户数和资金使用绩效三个因素确定。
在贴息引导资金绩效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结果应用。
根据民族地区和散居地区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的实际,《办法》在贴息标准方面确定,民贸民品贷款财政贴息率不超过2.88%,具体贴息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办法》的出台,为促进全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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