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乌兰牧骑在当地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自主公开招聘编制内队员;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乌兰牧骑招聘编制外队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等项目。对侵占、截留、挪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兰牧骑队员退出机制。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不适宜继续演出的舞蹈演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有职称待遇。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退养。
《条例》指出,乌兰牧骑队员职称评审问题,应当考虑其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突出考评创新成果和实绩贡献,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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