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将每年3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28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9月20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宣布,《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涵盖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教育事业、民族干部培养、民生保障、经费保障、宣传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规定,每年3月为寻甸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每年3月第一周周日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日,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大会,总结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经验,反映民族地区发展成就,宣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条例》要求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特色工业、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完善保护措施,大力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型城镇体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各族人民生活质量;《条例》还要求建立民族工作网络联动运行机制,将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创业就业、就医、接受教育、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条例》要求尊重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各民族共同参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和支持开展少数民族学术研究和少数民族特色节日庆典活动。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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