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共十四条,在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民族地区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发展;加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精准实施有效的产业政策,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公共资源投入保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开发、推广、交流、研究等;发挥边境民族地区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推进沿边开发开放;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增强民族地区治理能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经费保障等。
《实施细则》明确,要补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加快民族地区重点水网工程建设,提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民族地区电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民族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覆盖民族地区的多式联运物流网等。
要加强建筑风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经典建筑符号的运用,加大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等保护力度,支持特色小镇、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等建设。
要切实增加民族地区教育投入,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民族医药发展资金投入,加强民族医药文献资料的保护、传承、评价、应用;加大民族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产品供给,加强民族地区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保障。
要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健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调查,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
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五级联创,定期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等。
要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文化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培养,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纳入各地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纲要,加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
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经费保障,保障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机动金等民族专项资金用于“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及“双百”工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等。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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