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条例》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满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本部门及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创建工作中的经济作用。
《条例》立足西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提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并组织开展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的创建。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民族团结事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立法体系的一项空白。制定《条例》,是西藏自治区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西藏各族人民的热切期盼。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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