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制度成果。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制发指导性意见,推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2014年,国家民委针对示范区和示范单位的培育制定了相应的测评指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不断涌现,发挥了引领、示范、带动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民族工作的变化,创建活动升格为创建工作,丰富了内涵,拓展了领域,提升了层次。为进一步适应时代需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很有必要。《意见》继承和发扬了不同时期的好经验好方法,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积极回应了各族群众关注的热点,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贯穿创建工作全过程,加强了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当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正处在船到中流、人到半山的重要阶段。“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新时代的创建工作,“创”的是理念、方法和载体,“建”的是标准、规则和机制,这些都是决定创建工作能否适应新时代的关键环节。《意见》指方向、定目标、明路径、提要求,正逢其时,正适其势。
水乳交融、唇齿相依、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观念,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要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也要正视共性、增进一体;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宣传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要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定不移用法律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要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深入挖掘各民族团结奋斗、守望相助等“一起走过”的历史经验,生动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共生共享等“一起生活”的现实经历,广泛宣传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一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美好愿景;要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党政主导、共建共享的强大合力,营造全党全社会共同推动创建工作的社会氛围。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学习贯彻《意见》,要将其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实际行动,深刻领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握精神实质,明确重点任务,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的新要求新指示落到实处。
(编辑:程艳)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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