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地方立法实践丨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
来源:中国民族报 江国华 赛依旦·阿合买提 发布日期:2025-05-07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4年《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陆续出台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其中,9部为省级地方性法规,1部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7部为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出台的单行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紧扣“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通过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层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架构,服务于各民族共同进步。

  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

  各民族经济相依,是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强大力量。近年来,党和国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通过对口支援和区域协作,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规定了相关促进性条文。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为国家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提供规范保障,如体现“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等方面政策。二是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供规范保障,如《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三是通过制定相关鼓励性规范,为加强职业教育,促进各民族平等就业、充分就业等提供制度保障。

  着眼于历史文化传承——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高度重视对中华文化认同和中华文化传承的保障制度的建构。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动作为,积极倡导并全力扶持当地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的探究、发掘与梳理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的宣教活动。二是规定地方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障各民族文化平等发展,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责任,制定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各民族“传统习俗、传统艺术、传统节庆”等保护和传承相关规定,促进各民族文化在继承和发展中交融,不断创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文化载体和形式。三是对“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具体规定。

  着眼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协同机制,推动各地在保护型开发利用的前提下,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让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从立法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具体规范3个层面,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贯穿始终。

  在立法目的上彰显——

  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中,有12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条款,明确了立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导向,发挥了立法目的条款对立法文本的价值指引作用,有助于全社会各类主体准确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宗旨与目标,知悉自身行为的正确导向。

  在基本原则条款中体现——

  基本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承上启下作用,向上承接法律规范的宗旨与目的,向下指引具体规范与行为准则。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的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本直接体现在基本原则条款中,有的则是将“五个认同”“三交”等“铸牢”的重要内涵融入基本原则条款。

  在法律规则条款中体现——

  规则条款作为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的核心,为地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织运转提供了基本遵循,也有助于全社会各类主体自觉、积极参与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工作。以《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为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立法文本全文,在第九条(公民义务)、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第五十三条(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总要求)、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总要求和职责)中都有涉及,指引全社会各类法律主体参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还结合当地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与未来展望,提出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和促进文化传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个关键要素,包括开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宣传、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等,既体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也符合地方区域实际和文化事业发展方向。

  融贯“促进型法治”的立法理念

  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积极融入“促进型法治”的立法理念,以引导、激励等方式,构建起更为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置于核心位置,立足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反映各族人民共同愿望。以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着眼于物质、精神文化、生态环境以及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融贯“促进”的调整机制——

  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中,除《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中约束主体行为条款略多于促进社会参与条款外,其余法规中的促进社会参与条款均远远多于约束主体行为类条款,多使用“促进”“弘扬”“推动”“加强”“发展”“支持”“拓展”等具有倡导和鼓励意蕴的词语,以此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积极性。

  偏重政府责任兜底的制度设计——

  现行27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均强调政府在统筹规划、资源调配、政策执行、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方面的主导责任,通过明确政府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等事务中的具体职责,保障促进型立法目标得以有效落实。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编辑: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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