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印发《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退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部署,对示范县示范单位退出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共16条,适用于在5年有效期内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创建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是坚持突出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作为全省各项工作的主线,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按照尊重和包容多样性、增进共同性的总体要求,赋予示范县示范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和意义,引导各族群众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对适用退出规定的情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效为评价标准,准确区分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确处理。
四是坚持提质增效。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丰富内涵、创新载体、拓展形式,推动创建工作提质增效。
五是坚持动态管理。规范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命名管理,做到“能进能出”,防止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标签式创建、形式化创建等问题,持续激发创建工作的内生动力与活力。
《规定》明确,云南省民宗委统筹示范县示范单位建设,每年按照20%比例对示范县示范单位开展回访抽查,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被撤销命名的示范县示范单位,其示范荣誉自动取消;变更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通过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向省民宗委备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被撤销命名的示范县示范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滇民)
(编辑:马永)最新新闻
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