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这是全国首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地方性法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幸福家园,有汉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锡伯族等47个民族,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我们有必要对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梳理、提炼、固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守护好民族团结生命线。”在伊犁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铁留别克·阿合勒别克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立法议案。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伊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伊犁州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事项及时纳入立法日程,立法规划计划中很多重要立法项目都来自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条例》制定各环节和全过程,通过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函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条例》的出台历经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从伊犁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
《条例》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不拘形式和体例,坚持“小快灵”立法,在结构上不设章节,使立法更具有针对性。《条例》全文共19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立法目的,涉及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其中有16条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规范。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完善设施等措施,逐步推动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各族群众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刘亮星)
(编辑:马永)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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