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宗委近日印发《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工作。《办法》明确,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5年。
《办法》分为总则、创建和申报、评审和命名、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五章共25条,提出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遵循“围绕主线、注重实效、严格标准、突出示范、正面引导”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自愿申报、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动态调整。
《办法》强调,要注重培育引导,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加强典型培育和选树工作,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树立一批彰显时代风貌的创建典型,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明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5年,从发布命名决定的年度开始计算。示范县示范单位5年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县示范单位称号。需继续保留荣誉和牌匾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复核申请,云南省民宗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命名。实行退出管理制度,示范县示范单位在5年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等重大问题,撤销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滇民)
(编辑: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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