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施行了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是内蒙古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施行一年来,对于内蒙古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两个大局”的机遇与挑战,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我国民族工作的原有基础、工作环境也相应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民族工作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因时而变、审时度势,对我国民族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作出了“五个并存”科学定位,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原创性论断,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民族问题怎么看和民族工作怎么办、怎么干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创新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新境界。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对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重心和主线作出了重大调整,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历史新阶段。
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自治区出台了充分体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条例》,可以说是顺势而为、正当其时。《条例》开篇非常鲜明地指出,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这是《条例》的主题,也是贯穿始终的主线。随后,在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具体举措等不同的条目中都凸显了这一主线。《条例》坚定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是内蒙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实践。
立足战略定位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宣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情系草原,心系内蒙古各族群众,多次针对内蒙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分析了事关内蒙古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站在全局高度和长远角度为内蒙古量身定制了“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擘画了“把祖国北部边疆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美好蓝图,作出了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顶层设计, 是内蒙古各族人民群众建设美丽家园的行动纲领。对于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族团结,基础在于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要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特别是要从青少年教育抓起,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全面理解党的民族政策,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凝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要紧紧抓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条例》是内蒙古首次出台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在《条例》制定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都融入到了立法全过程和具体条款中,作了全面充分的规定。可以说,《条例》是自治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法治实践,秉持了法治理念,遵循了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具有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蒙古落地生根的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
内蒙古作为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总结历史经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的一贯立场和鲜明态度,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这一制度。内蒙古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稳定发展,最根本的就是在各个历史时期坚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我们应认真总结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乌兰牧骑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继续在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多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团结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始终保持和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各领域交往交流交融纵深拓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发展,开创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生动局面。但是,面对国内外环境深刻变化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新要求新部署,我区民族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对新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理解不够全面,甚至在政策把握上会出现偏差。这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和把握上出现了偏差,具体来说就是对“两个结合”的理解和把握不够深入。《条例》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澄清了模糊认识、纠正了错误认识、统一了思想认识。在正确把握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上强调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上明确了与上位法完全一致的规定;在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上作出导向鲜明的具体规定;在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教育和理论研究上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在坚持法治理念、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上突出了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水平的规定。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指针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根本基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也是内蒙古各项事业繁荣发展的根本基础。《条例》首次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行了定位,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面对新时代转型发展中民族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分汲取民族团结进步实践经验,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提出务实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团结进步协同创建体制机制,把立法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密结合起来,将内蒙古经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吸收到相关条款中,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结合。
《条例》规定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应当坚持的“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和“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细化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具体措施,强调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创建机制,明确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特别强调加强社会协同,强化保障监督,提高了社会参与度,明确了各方责任,增强了法律规范约束力,为做深做细做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方面工作画出了“思维导图”和“任务细表”,提供了工作遵循。
《条例》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全区上下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项工作更加有形、有感、有效,让各族群众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深深扎根,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更加巩固。成绩来之不易,我们要珍惜荣誉、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在巩固上下功夫,在提升上做文章,不断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汇聚起各族人民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磅礴力量。
(作者单位分别系内蒙古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
(编辑:石建杭)最新新闻
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