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省民委联合印发了《甘肃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6章25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统战部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甘肃省民族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使用范围包括: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用于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建设宣传阵地、开展理论研究;围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用于开展特色技能培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参观交流活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围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用于加强政策保障、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一廊一区一带”行动,用于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和“七进”活动特色亮点,组织开展“互观互检互学”活动,支持各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育基地、培训基地建设及开展相关活动。(供稿: 甘肃省民委宣传处)
(编辑: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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