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指出,新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家庭成员。新疆广袤土地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新疆悠久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新疆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是各族群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条例》还对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的办法进行了规定,指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考核、颁发命名决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期满重新申报。
制定《条例》是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对于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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