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到中东部地区务工经商,也有越来越多的内地汉族群众到边疆和民族地区开发建设、观光旅游,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各民族的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但涉及亿万人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磕磕碰碰是在所难免的。
各民族群众间出现一些矛盾纠纷,不能都上升到民族问题,要客观看待。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有的是经济纠纷,有的是民事纠纷,有的是行政执法纠纷,当然也有的是违法犯罪。虽然当事人涉及到少数民族群众,但大多数都是一般性质的社会矛盾纠纷,一般都不必也不能作为民族问题对待;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群众,就“犯嘀咕”“绕着走”,甚至觉得要“特殊对待”。
不论哪个民族的成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待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此外,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对极少数打着“民族”旗号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置,决不允许出现“花钱买平安”等不当做法。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民族大团结需要用法律来保驾护航。只有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各民族才能更好地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闵之)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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