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等)、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
《办法》明确,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所在县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所有。县、乡镇、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到户类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县级政府所有。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据悉,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鼓励进行资产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据介绍,除到户类扶贫资产外,其他类型扶贫资产净收益可分配给贫困户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收益分配根据稳定脱贫摘帽情况动态调整。收益初次分配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后,在二次分配时向未脱贫户或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得从扶贫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记者/陈静 原文编辑:曹丽媛)
(编辑: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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