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我们党开启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我国现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70多年来,我们党全面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面貌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不断巩固和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意的正确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做出的伟大创举。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落实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一关键环节,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贯彻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这一重要内容,把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贯穿于民族工作的全领域、各环节。在新时代,要继续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激发全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供稿)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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