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古以来就是民族团结融合的重要区域。唐长安曾是国际大都会,世界各地的商贾汇聚在此,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在这里长期交往,让陕西充满了开放和包容。延安时期,我们党始终把民族团结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了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在下属的分区、县、市等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设立民族事务科或民族事务科员,统筹安排部署民族工作。1936年10月,成立“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带领人民投入抗日救亡和扩大根据地的斗争中。1949年冬,陕西全境获得解放。1950年至1952年,陕西各级人民政权相继建立,民族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一、陕西民族工作的阶段划分
新中国成立70年来,陕西民族工作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从1950年到1957年,属于民族工作起步和发展阶段,各项民族政策得到落实和贯彻。第二阶段是从1958年到1976年,民族工作在曲折中艰难地开展。第三阶段即从1977年到2012年,属于民族工作恢复和快速发展阶段,各项民族政策得到加强,各族人民的经济和文化水平空前提高。第四阶段即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族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陕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沿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阔步前行。
二、全面落实和宣传党的民族政策
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后,陕西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介绍党的民族政策,各民族间的关系大大改善,初步形成了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1953年,各级政府和民族事务部门开展了民族平等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纠正了一些影响民族关系的现象。1982年冬,陕西省委统战部和省民委联合发出在春节前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各地把民族政策教育和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学习新宪法、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进行了一次民族政策和增强民族团结的教育。
1987年10月,陕西省委、省政府批转了《关于我省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对干部群众进行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要求通过教育使干部群众领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繁荣”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等精神。要求克服忽视民族工作的一切错误现象和错误行为,加强对民族工作的指导。
1988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了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全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23个、先进个人83名。7名模范被推选参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2001年12月6日,《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开始实施,陕西省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处理民族问题的理念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2013年,陕西省政府颁发《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规定每五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截至目前,陕西省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39人次,受到陕西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体319个、模范个人410人次。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后,陕西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快发展民族聚居地方经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40项重点政策措施。
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70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和发扬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之初,为激发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根据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情况,安康县鼓楼街、新胜街,镇安县的观上乡、茅坪乡,汉中市的塔儿巷,定边县的西关等地先后建立6个民族乡(街)。1984年,省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批准建立了茅坪、江口、程家三个回族乡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坚持不懈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利。
四、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健康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在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下,少数民族群众谋生的道路很窄,多数人过着“挣一顿吃一顿”的贫苦生活。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群众和汉族群众分得了同等的土地和部分生产资料。城镇无职业的少数民族群众被介绍到纺织厂、印染厂、印刷厂、水泥厂、农具制造厂和基建的各个生产部门就业。
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国家对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拨发三项专款,即“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补助费”“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这三项经费对推动民族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少数民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了民族团结互助的观念,促进了民族团结事业的发展。
1980年以后,陕西各级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坚持把经济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点来抓。1986年至1990年,西安市有关部门先后7次就市、区(县)民族经济、民族企业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在调研、检查、整顿的前提下,相继出台了一些支持性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民委从1982年开始,把过去对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无偿扶持改为有偿扶持,即作为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的周转资金签订合同,限期受益,到时收回,再做扶持,充分发挥扶持款的效益。从1979年到1991年,省里先后利用“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老、少、边、穷地区开发低息贷款”“贫困县专项贴息贷款”等资金,用于秦巴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发展多种经营。1992年12月,省政府进一步要求各地从财力、物力、智力等方面支持民族乡和民族聚居村组的经济发展,要求把扶持少数民族脱贫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作出统筹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省坚持“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在提高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上持续用劲发力。通过打赢脱贫攻坚战,助推民族村镇发展。制定产业升级和脱贫致富方案,确定19个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促进3个回族镇及少数民族聚居村脱贫致富。通过搭建平台助推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
五、助推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陕西的少数民族群众中,文盲占总数的76%。新中国成立后,陕西省委、省政府把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新建学校、重建校舍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名额;二是设立民族教育补助款,扶助少数民族学生上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教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随着投入不断加大,民族教育的管理、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1980年,陕西师范大学设立少数民族预科部,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林学院、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矿业学院等11所高等院校相继开设民族班。目前,全省有近6万名少数民族学生在各高校学习。1985年,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援藏要求,在临潼华清中学设立初中西藏班。2012年,西安市浐灞第一中学承担智力援藏的任务,至今已培养藏族学生975名。各类民族班的开办,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了一批人才,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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