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发出科学“放生”倡议书,号召西藏全区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要相互监督“放生”行为,对违规“放生”破坏水域生态安全的行为要积极举报。
倡议书说,“放生”是信教群众把可能被宰杀、面临生死痛苦的动物解救出来,放归到适合它们生存的自然环境,涵养仁恕、践行慈悲,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促进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据查,西藏地区本地鱼类有60种(13亚种),民间自发进行“放生”历史悠久。每年有意愿的多民族同胞都会从市场上购买活鱼“放生”到河(湖)流域。许多外来鱼类难以适应高原生境,最终难逃死亡厄运,“放生”即等于“杀生”。侥幸活下来的极少数鱼类多为食肉性鱼类,其已成为本地鱼类的“杀手”。同时,外来鱼类对西藏水生态系统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
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为此向西藏全区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发出倡议:
一、合规“放生”。信教群众要严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科院、宗教、公安、水政、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水域“放生”。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随意“放生”。
二、科学“放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安全。“放生”的鱼类必须是本地鱼种,杜绝外来鱼苗“放生”。用于“放生”的鱼苗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三、文明“放生”。树牢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生”。“放生”鱼类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鱼苗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鱼类生命安全。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始终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主动承担起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任,全面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在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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