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历朝所修的正史中,唐朝初年所修八史即《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隋书》以及《晋书》《南史》《北史》,是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朝代史的修撰或重修、改撰,是在国家统一局面下由朝廷主持的大规模修史活动,其修撰所得共八部正史,占今日所见“二十四史”的三分之一。
唐修八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修成梁、陈、北齐、北周、隋“五代史”纪传;贞观二十二年(648年)重修《晋书》完成;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李延寿改撰南北朝八朝正史为《南史》《北史》杀青。
第一阶段:武德五年(622年),唐高祖接受大臣令狐德棻的建议,下达《命萧瑀等修六代史诏》,这是目前所见到的中国封建社会史上由皇帝颁发的较早的修史诏书。诏书凡三百余字,指出史书的惩劝、鉴戒作用在于“多识前古,贻鉴将来”,回顾了自周、秦讫于晋与南朝宋历史撰述的成就,指出自东晋以来,北方的魏、齐、周、隋,南方的梁、陈等六朝,“简牍未修,纪传咸缺”,“余烈遗风,泯焉将坠”,表明了对撰修这六朝正史的关切。诏书还对“六代史”的修撰人选作了安排,并强调修史原则是“务加详核,博采旧闻,义在不刊,书法无隐”(《唐大诏令集》卷81)。这道诏书的意义十分突出,一是对南北朝各朝历史作同等看待,都给予肯定;二是奠定了此后修史的恢宏格局。由于当时全国尚未安定,修史人员大多是朝廷要员,难得集中精力修史,故历数年而未果。
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设史馆于禁中,重新开始“六代史”的修撰事宜。于是,史臣们展开了一次很重要的讨论,并形成共识:对北齐史家魏收所撰以东魏为正统的《魏书》和隋代史家魏澹所撰以西魏为正统的《魏书》(已佚),都予以认可。这与唐高祖的《命萧瑀等人修六代史诏》原则上是一致的,即认为鲜卑拓跋部贵族为主建立的北魏王朝的历史,和其他王朝的历史应作同等看待。在这种共识之下,由唐高祖提出的修“六代史”也就改为修“五代史”了,其成果是:姚思廉修《梁书》《陈书》,李百药修《北齐书》,令狐德棻等修《周书》,魏徵等修《隋书》。
第二阶段:“五代史”修成后十年即贞观二十年(646年),唐太宗下达《修晋书诏》,对当时尚存的十八家晋史提出批评。诏书首先强调了史学的功用,认为:“大矣哉,盖史籍之为用也!”诏书肯定了新撰“五代史”的成就,同时对唐代史官新修《晋书》提出“铨次旧闻,裁成义类,俾夫湮落之诰,咸使发明”(《唐大诏令集》卷81)的撰述要求。诏书中除了指出旧有晋史的种种弊端外,还有这样两句话值得格外关注,即“不预于中兴”“莫通于创业”。这至少可以表明,唐太宗希望修撰出一部能避免诏书中所指出的那些缺点和不足之处的、完整的两晋史。今观贞观二十二年完成的唐修《晋书》,除有完整的纪、志、传外,还有记述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所建“十六国”史的载记。唐太宗还亲自为《晋书》写了四篇史论,故《晋书》曾一度题为“御撰”。
第三阶段:此后,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史官李延寿用抄录、连缀、翦裁旧史的方法,撰成《南史》80卷、《北史》100卷,奏上朝廷,唐高宗亲自为之作序(序文已佚)。李延寿在撰述主旨上继承了其父李大师的思想,摒弃了“索虏”“岛夷”这种民族对立、南北互相诬称的做法,与前述“五代史”纪传保持一致;纠正了旧史中存在的一些曲笔;《南史》《北史》采用互见法,使其各具“以备南北”的作用。宋人司马光称赞《南史》《北史》是“近世之佳史”(《文献通考·经籍考十九》)。
唐修八史从史学层面反映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民族间的迁移和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面貌,饱含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的丰富信息和深厚底蕴。从民族关系史的发展来看,唐高祖《命萧瑀等修六代史诏》、唐太宗《修晋书诏》都显示出对少数民族贵族为主所建政权史事的肯定,唐修八史除撰写了各朝兴亡得失、人物风貌、典章制度、经验教训外,有几个突出特点:肯定各少数民族贵族为主所建立的政权的历史地位;认为北周先人出于炎帝之后;改变南北朝时期成书的“正史”(即《宋书》《南齐书》《魏书》)中南北互相诋毁的撰述立场;以南北分立取代民族对立的叙事格局。不论是《梁书》《陈书》涉及北朝史事,还是《北齐书》《周书》涉及南朝史事,多书为国号加“帝”称或国号加官称与人名,显示出政治大一统形势下的修史格局和表述体例。所有这些,都彰显出唐代“天下一家”的思想在正史撰述上的新气象,是民族关系认识上的重大进步。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
(编辑: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