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举措,在构建我国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提供优质海外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叠加,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更加重要和迫切。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可以进一步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方面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规定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分别承担统筹协调、保护协助、安全宣传、应对处置、沟通协作等职责;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自我保护义务。二是明确领事保护与协助受理方式以及履责区域。规定外交部要建立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公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咨询、申请领事保护与协助;明确驻外外交机构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区域。三是规范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情形和内容。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四是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提醒。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安全预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安全形势做好安全防范,并避免前往、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五是完善各方面支持保障。规定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