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规定共5章111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就贯彻落实上述规定中关于措施使用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举例来说,规定厘清了执纪、执法工作中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明确了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增加规定了措施延长、解除的审批要求;规范了指定管辖等案件中采取措施的办理程序等。
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各项措施使用的具体要求作出规范,增加规定了撤销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确立了通过调取、勘验检查等措施开展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规则;新增了鉴定措施中常用的价格认证、书画和文物鉴定等方面的内容。
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加强对措施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措施使用管理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和杜绝各类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风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
此外,规定还设计了98种常用措施文书模板,将措施文书分为纪检文书、监察文书和纪检监察文书三类格式,以方便纪检监察系统不同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