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统筹领导,中管高校纪委书记担任国家监委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置重要问题线索、查办重要案件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备案,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中管高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纪委监委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领导,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以所在地方纪委监委领导为主,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纪委监委报告。驻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中管高校共性问题和驻在部门行业性问题的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治理。
意见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方面职责。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自身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职责,从参加或者列席会议、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谈心谈话、干部选拔任用把关、问题线索处置、查阅复制材料、措施使用、协助开展内部巡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面明确了权限。
此外,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联合审查调查、沟通协调、支持保障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开展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问题、重要情况等事项的报告对象。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有关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审查调查学校管理范围内各类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安全责任、警示教育等工作事项。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驻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与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之间,以及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驻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保障、业务培训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