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1月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起正式施行。结合近年来中央和江苏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和宗教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作出了针对性完善,既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强化宗教界自律管理,又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标志着江苏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将宗教事务管理更好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是规范江苏省宗教事务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2002年即在全国较早出台,2009年作了部分修正。18年来,这部条例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正邦表示,对照中央和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省《条例》此次修订幅度较大。《条例》将新修订的刑法、教育法和出台的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事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确保法制统一、上下衔接,并增强操作性,将有效提升江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国家的《宗教事务条例》因面向全国,部分条款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要在江苏落地需要结合江苏实际细化、具体化。”陈正邦指出,近年来江苏宗教领域总体和谐稳定,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基层宗教工作基础薄弱,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亟待加强,宗教商业化乱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网络宗教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等。“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将这些要求法律化、制度化,将有利于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从而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
坚持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由江苏省民宗委、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法工委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在省内市县召开了20多场座谈会及专题研究会,实地走访考察3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并与宗教界人士交流,组织开展4轮征求意见,十多次易稿,并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衔接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同时结合江苏实际作出规定,具有地方特色。”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主任朱晓明介绍。
围绕坚持中国化方向,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规定宗教院校开展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如,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陈正邦说。
在坚持上位法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基础上,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充分吸纳部分委员和宗教界人士合理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积极回应宗教界人士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期盼。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明确改造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等。此外,《条例》还对宗教团体内部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具体管理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宗教团体作用。
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加强服务和监管
“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宗教商业化问题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形象,影响社会风气。在分组审议时,就有专家提出应严格限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商业化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完善,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为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具体规定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的禁止措施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需要村居、乡镇层层重视,保障工作力量和工作条件。”陈正邦表示,《条例》落实政府服务监管责任,强化基层管理,设有服务监督专章,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服务监管责任,重点规定了乡镇(街道)宗教工作具体职责,并为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设置了“接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江苏宗教事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探索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模式,充分履行好服务监管职责,不断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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