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长江经济带拟实施“18项禁令”
来源: 廖兴阳 发布日期:2019-07-14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发布的《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云南长江经济带拟实施“18项禁令”,包括禁止风景名胜区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确保“一江清水流出云南”。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21%,人口和经济总量均超过全国的40%。其中,长江的上游金沙江干流在云南境内长1560公里,金沙江流域覆盖迪庆、丽江、昆明等7个州(市),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为此,云南对各类功能区、各类保护区、工业布局提出了拟实施的“18项禁令”。其中,各类功能区拟实施7条禁令,包括禁止一切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的航运基础设施(包括综合性航运基础设施、航道、港口码头),航电枢纽、海事建设、水路互联互通工程、港口集疏运道路以外的项目。

  对长江经济带上的各类保护区,云南拟禁止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投资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工业布局方面,拟实施7项禁令,包括禁止在金沙江、长江一级支流岸线边界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新建化工园区充分留足与周边城镇未来扩张发展的安全距离,立足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向,推广绿色化学和绿色化工发展模式。

(编辑:张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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