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来源:中国民族报 冯玉军 发布日期:2019-07-10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召开以后,我国宗教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革,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全面依法治国,内在地包含着依法治教、依法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

  宗教领域立法稳步推进,《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看,新时期,宗教工作法治化已经进入崭新阶段。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加强化、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为我国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作为国家基本法律,首次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到依法治理的范畴之中,明确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捐助型公益法人资格,为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既是对过去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制度总结,又是对宗教事务的前瞻性规范。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严格贯彻法治精神,落实宪法和《民法总则》的原则内涵,结合新时代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施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三类法人制,三类宗教组织主体各安其位,各有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为厘清各自职责和权利义务,实现依法依程序的自养自为奠定了制度基础;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些反映出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面综合治理思想和总体安全观,即将原来分属于不同国家机构处理的涉宗教事务,藉由《宗教事务条例》统筹处理涉宗教各个环节事务,这是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上的创新;对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宗教人士的生活保障,乃至于互联网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性资产的征税问题等,都予以全面规范,提出了相关方针和具体规则。

  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方针政策渐趋完善,各方面法治实施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层面先后颁布了涉宗教工作的多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2018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在《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或修改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文件,将极大促进宗教工作法治水平的提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民族报》(2019年07月09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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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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